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

法律小常識

所謂「侮辱」係指以抽象的言語或舉動,對於他人為輕蔑表示的行為。也就是說,對於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,其手段方式無論是用言詞或是舉動,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在精神上、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的可能,便符合侮辱的要件。
而且『該侮辱行為所表達之內容,無關是否與事實相符』
只要能使他人在社會上、倫理上或道德上的價值,受到侵害或貶損,便是侮辱行為。另外,侮辱行為是否使受害人名譽受損,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感覺為斷,而必須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,該受害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受到損害。

例:
MSN開罵被控公然侮辱
35歲被叫大嬸 告他公然侮辱
罵鄰居是菲傭公然侮辱起訴
還有更扯一句莊孝為也是公然侮辱
.......

以上都是有判賠喔
不是只有提告而已
行情約3~10萬

2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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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 提到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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